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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笔试备考之“人人可危”中的“公益诉讼”

2021-07-29 14:48:41 公务员考试网 //yuncheng.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华图运城人事考试网同步互联网发布:山西事业单位笔试备考之“人人可危”中的“公益诉讼”更多资讯请关注山西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xiht),运城培训咨询电话:0359-6361781 2625261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有代表建议将个人信息侵权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当代,普通民众的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非法买卖,该建议符合大势所趋。与此同时,民事公益诉讼这一专业词汇也开始高频率出现在大众的视野和考试的范畴中。

  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仅涉及私人民事纠纷,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益诉讼只能由特定的组织和机关提起,公民个人是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的。常考的公益诉讼主体如下:

  ①消费侵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环境侵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③法律授权的机关: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三个领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烈士人格侮辱侵权案件。

  上述标红部分则是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关键信息。

  【例1】某小学的塑胶跑道散发异味,并引发在校学生身体不适。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将该小学诉至法院。该基金会提起的诉讼属于( )

  A.刑事自诉

  B.行政诉讼

  C.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D.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答案】C

  【解析】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题干中,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该基金会提起的诉讼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编辑:tianh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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