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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三支一扶考试公基法律考点:受贿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2020-03-18 15:27:03 公务员考试网 //yuncheng.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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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是三支一扶考试中的一个模块,法律知识枯燥无味,很多考生对于细节也是无法准确把握,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学习一下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上的,是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也成立受贿罪。(注意事事先约定,离退休后或离职后。)

  2、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性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注意事后在职时,明知)3、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赂,不要求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明知是贿赂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3、既遂标准:索要贿赂的,以实施了索要行为为既遂;收受贿赂的,以收受他人财物,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既遂。(注意是承诺,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把事给办成,只要曾经承诺。)(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4、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即使事后索要的),不成立受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5、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和不正当。(而行贿罪要求不正当利益)

  6、与贪污罪一项易混区分点: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个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者是应该收,应该交公而不交公;后者是根本就不该收。)

  7、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起刑点额度调至3万元。

  8、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为分别有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具体罪名规定,所以大家在犯罪主体多选题里,不能选单位。

(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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