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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17:55:42 公务员考试网 //yuncheng.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读】华图运城人事考试网同步互联网发布: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学部分: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更多资讯请关注山西华图微信公众号(shanxiht),运城培训咨询电话:0359-6361781 2625261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教育法学部分考查的一个重点,主要出现在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以理解掌握为主。本文对此知识点进行梳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或法律规范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并不是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判断违法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责任人的行为能力来判定。
例一:18岁的小明与朋友小李发生矛盾,失手将小李打成重伤。此案例中,违法主体是小明,责任主体也是小明。
例二:5岁的小刚将同伴小奇咬伤,此时的违法主体是小刚,责任主体是小刚的监护人。
常考知识点总结:责任主体和违法主体并不总是一致。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调整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违法行为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事;不作为是指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事。
例一:张三悄悄潜入学校超市偷东西。案例中,张三偷东西的违法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例二:初二三班的李老师在上课时看到两个学生打架却不管,学生甲把学生乙打成了脑震荡,此时李老师不管不顾的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
常考知识点总结:作为——做了不能做的事;不作为——应做而未做。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例一:高中生琪琪嫉妒同班同学小王,在放学路上用刀捅伤小王,琪琪的行为在主观过错中属于故意。
例二:王老师让学生上交手机,因不想走下座位去拿,让学生把手机丢过来,说自己接得住,结果没有接住手机,学生的手机摔烂了,王老师的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属于过失。
常考知识点总结:故意——明知不良后果还要做;过失——疏忽或盲目自信。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客观存在的确定损害后果。损害事实是构成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任何臆想的、尚未发生的现象都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然,只有真实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要件。
例子:小学生冰冰在课间把同桌堵在厕所打成了脑震荡,同桌被打成脑震荡属于损害事实。
常考知识点总结:损害事实是构成法律责任的前提。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联系。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关系。有直接因果联系的,行为人要承担责任,没有直接联系的,只有法律规定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例一:王老师批评小明后,小明想不开跳楼自杀了,小明的死和王老师的批评不属于必然联系。
例二:王老师对小明这个后进生怀恨已久,晚自习后趁只有小明一人时将小明推下了楼,导致小明摔死。此时小明的死与王老师的行为有必然联系。
常考知识点总结:案例分析中,主要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必然关系,通常情况下,民事不强调必然,刑事强调必然。
以上便是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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