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4 09:34:0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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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简述人工呼吸的基本操作方法。
【解析】
人工呼吸:一般可采用口对口呼吸、口对鼻呼吸、口对口鼻呼吸(婴幼儿),具体方法如下:
(1)在保持呼吸道通畅的位置下进行。
(2)用按于前额之手的拇指和示指,捏住病人的鼻翼下端。
(3)术者深吸一口气后,张开口贴紧病人的嘴,把病人的口部完全包住。
(4)深而快地向病人口内用力吹气,直至病人胸廓向上抬起为止。
(5)一次吹气完毕后,立即与病人口部脱离,轻轻抬起头部,面向病人胸部,吸人新鲜空气,以便做下一次人工呼吸。同时使病人的口张开,捏鼻的手也应放松,以便病人从鼻孔通气,观察病人胸廓向下恢复,并有气流从病人口内排出。
(6)吹气频率:12~20次/min,但应与心脏按压成比例。单人操作,心脏按压30次,吹气2次(15:1)。双人操作按5:1进行。吹气时应停止胸外按压。
(7)吹气量:一般正常人的潮气量500~600ml以800~1200rnL/次为宜,绝对不能超过1200mI。/次,以免引起肺泡破裂。
2、患者病历怀疑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处理?
【解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事故,其处理程序如下:
1.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可申请交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涂改、伪造的部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
3.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不予鉴定。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
4.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5.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6.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薛晋钢)下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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